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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中医药大学章程
发布日期:2023-05-15 浏览次数:  文章字号:   

云南中医药大学章程

2023修订核准

云南中医药大学(简称学校)前身是成立于1953年的昆明中医进修学校,1960年经中共云南省委批准成立云南中医学院,1986年获硕士学位授予权,1993年获留学生招生资格,2016年成为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2018增列为士学位授予单位,同年,更名“云南中医药大学”。

学校以立足云南,面向西南,辐射周边,走向世界为定位,以“传统与现代结合,传承与弘扬并重,包容与开放共存”为办学理念,以建设在西部有显著优势、在全国有鲜明特色、面向南亚东南亚有重要影响的高水平中医药大学为目标,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以民族医药学科为特色,始终践行“承岐黄仁术、传大医精诚,弘滇南医药、济苍生健康”的办学使命,致力于培养“崇德至善、博学至精、敦行致道、和合致远”的高素质应用型中医药及相关专业人才,引领云南中医药教育事业发展,服务健康产业,造福人类健康。

 

第一章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为“云南中医药大学”,简称“云中”;英文全称为Yunnan University of Chinese Medicine”,简称为“YNUCM”;

学校在昆明市盘龙区、呈贡区设立校区,学校可视发展需要,按照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经举办者和主管部门批准设立和调整校区及校址;

学校法定住所: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雨花路1076号;

学校网址https://www.ynucm.edu.cn/

第三条 学校由云南省人民政府举办,是云南省人民政府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建高校。

第四条 学校是非营利性事业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校长是学校法定代表人。

第五条 学校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全面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教育为人民服务、为中国共产党治国理政服务、为巩固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服务、为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坚守为党育人、为国育才,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六条 举办者的权利与义务:

举办者和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政校分开、管办分离的原则,依法对学校进行监管,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规范学校办学行为,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质量,监督学校经费和资产使用情况,尊重和保障学校的独立事业法人地位和办学自主权,促进学校各方面事业科学健康有序发展。

举办者应提供和保证学校办学条件和环境,完善教育经费投入机制,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利益,支持与引导学校发展;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自主管理;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自主筹措、管理、使用和处置财产与经费

第七条 学校享有以下权利:

根据社会需求、办学条件和省政府核定的办学规模,制定招生方案,自主调节各专业招生比例;

根据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学校实际,自主申报调整学科专业设置,制定人才培养方案,按照国家学位制度的规定和学校相关细则进行学位管理;

依法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文化传承创新、社会服务,开展与国内外学术机构、企业、社会组织等的交流和合作;

按上级规定或授权,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自主选聘和管理教职工,评聘职务职级,制定薪酬体系,完善内部收入分配机制;

对直属附属医院具有领导和管理的职权;

对国家提供的财产及财政性资助、受捐赠的财产依法依规自主管理和使用;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 学校履行以下义务:

(一)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树牢底线思维,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学校高质量发展,履行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创新和国际交流合作的职能;

(二)坚持立德树人,认真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增强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三)将思想政治工作作为学校各项工作的生命线;

(四)接受举办者的监督和评估,自觉接受社会的监督,保证人才培养质量;

(五)建设现代大学制度,完善现代大学内部治理结构;

(六)健全完善内部监督机制,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七)维护教职医务员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 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云南中医药大学委员会 (以下简称“校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按照《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学校坚持传承精华、守正创新,坚持质量立校、人才兴校、科技强校、特色弘校、文化塑校、服务荣校,走高质量发展道路。以培养人才为中心围绕中医药和相关学科领域开展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国际交流与合作,建设氛围浓厚、品位高雅、中医药特色鲜明的校园文化。 

第十一条 以中医药学科为主体,医、理、工、管等学科交叉、融合、协同发展,大力培育特色学科,积极发展新兴学科、交叉学科、边缘学科,促进中医药学科在传承中创新发展;以四新为引领,坚持以本为本,建设一流本科、一流专业。

第十二条 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建立健全议事决策规则,坚持依法治校,校务公开。

 

第二章 学校功能和教育形式

第十三条 学校主要开展全日制本科生、研究生和留学生教育,同时开展继续教育、职业教育等其他类型的教育,依法确定和调整办学层次、结构和修业年限。

第十四条 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以人才培养为中心,依据国家、行业及学校各专业人才培养标准,完善人才培养体系,确定人才培养目标,制定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深化教育教学改革,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第十五条 学生完成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学业,经考核合格,依法颁发毕业证,授予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学校围绕中医药民族医药学科特色,积极开展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推动学术进步、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为中医药发展提供智力、技术人才支撑。

第十七条 学校坚持弘扬中医药文化,积极开展留学生教育和海外中医药中心建设,促进中医药教育国际化,推动中医药走向世界。

第十八条 学校积极与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自然人以多种形式开展合作办学。

第十九条 学校加强对直属附属医院的领导,积极支持非直属附属医院的建设和发展。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二十条 校党委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发挥把方向、管大局、做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作用,履行党章等规定的各项职责,支持校长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规定依法独立负责地行使职权,保证以人才培养为中心的各项任务完成。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和本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依靠全校师生员工推动学校科学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坚持马克思主义指导地位,组织党员认真学习贯彻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业务知识和科技、经济、历史、文化、法律等各方面知识;

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训、选拔、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建设;

按照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加强学校党组织建设。落实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发挥学校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

履行学校党风廉政建设主体责任,领导、支持内设纪检组织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责,接受同级纪检组织和上级纪委监委及其派驻纪检监察机构的监督;

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维护学校安全稳定,促进和谐校园建设;

领导学校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

做好统一战线工作。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支持其依照各自章程开展活动。支持无党派人士等统一战线成员参加统一战线相关活动,发挥积极作用。加强党外知识分子工作和党外代表人士队伍建设。落实民族和宗教政策,深入开展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教育,坚决防范和抵御各类非法传教、渗透活动

第二十一条 校党委按“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研究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党委书记主持校党委全面工作,负责组织党委重要活动,履行管党治党全面从严治党第一责任人职责协调党委领导班子成员工作,督促检查党委决议贯彻落实情况,主动协调党委与校长之间的工作关系,支持校长开展工作。校党委会由党委书记或委托的副书记召集并主持,严格按照党委会议事规则执行。校党委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成立党委深化改革、财经、审计、外事、教学、依法治校、科研、网络安全与信息化、机构编制等相关工作委员会。

第二十二条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突出干部选拔任用的政治标准,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学校党委坚持党管人才原则,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进一步健全学校作为用人主体的自我约束机制。

学校党委加强对教师工作的领导,完善教师思想政治和师德师风建设工作体制机制。

第二十三条 校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设立党委工作职能部门,批准成立基层组织依照法律和有关规定,由中国共产党云南中医药大学代表大会(简称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每届任期5年,校党委对党员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在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由校党委会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第二十四条 中国共产党云南中医药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是学校的党内监督专责机,由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与学校党委相同,在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的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维护党章党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及学校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履行监督、执纪、问责职能,协助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保障和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发展。其主要职责是:

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协助高校党委推进全面从严治党、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

(二)经常对党员进行遵守纪律的教育,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

(三)对党的组织和党员领导干部履行职责、行使权力进行监督,受理处置党员群众检举举报,开展谈话提醒、约谈函询;

(四)检查和处理党的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比较重要或者复杂的案件,决定或者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进行问责或者提出责任追究的建议;

(五)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权利不受侵犯。

纪委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工作程序处理违犯党纪的线索和案件,把处理特别重要或者复杂案件中的问题和处理结果,向同级党委和上级纪委报告。

第二十五条 学校依法依规设立的工会、共青团、妇联、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民主党派组织机构及学术团体,在学校党委领导下按照各自章程在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范围内独立开展活动,参与学校民主管理。

第二十六条 校长是学校的主要行政负责人,在校党委领导下,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校党委有关决议,行使高等教育法等规定的各项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重要人才政策和重大人才工程计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加强师德师风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重大基本建设、年度经费预算等方案。加强财务管理和审计监督,管理和保护学校资产;

(四)组织开展教学活动和科学研究,创新人才培养机制,提高人才培养质量,推进文化传承创新,服务国家和云南经济社会发展,把学校办出特色、争创一流;

(五)组织开展思想品德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和就业工作;

(六)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和后勤保障工作;

(七)组织开展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和境外机构等签署合作协议,接受社会捐赠;

(八)向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工作,组织办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会员代表大会、妇女代表大会、学生代表大会、团员代表大会有关行政工作的提案。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众组织和学术组织开展工作;

(九)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七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是校长行使职权的基本形式,处理前款规定事项,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校长办公会由校长或校长委托的副校长召集并主持,严格按照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执行。校长办公会议事规则另行制定。

学校设副校长若干名,按照分工负责的原则协助校长处理学校行政事务。

第二十八条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健全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和组织架构。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根据相关章程行使职权、开展活动。主要职责是:

(一)统筹负责学校重大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事项;

(二)讨论决定学科、专业和教师队伍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三)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和细则、教师职务(职称)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

(四)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或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

(五)讨论决定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决定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

(七)维护学术道德,按照有关规定及学校委托,调查学术纠纷,处理学术不端,对违反学术道德行为,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

(八)对学校中长期事业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

(九)讨论决定学校认为需要提交审议或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学术事务;

(十)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权。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的教授及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在职人员担任,根据学科与教师规模依照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学术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四年,委员可以连任,连任委员任期一般不超过两届,但连任人数不应超过上届总人数的2/3,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术委员会下设: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委员会、伦理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等组织,接受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在学院系、部设置或者按照学科领域设置二级学术委员会,组成人员依据民主集中制原则产生。学术分委员会根据学校的授权及相关章程开展活动,接受学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十九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学位评定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一般为四年。其主要职责是:

(一)作出授予学士、硕士和博士学位的决定;

(二)审核批准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作出撤销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的决定;

(三)审定研究生培养方案;

(四)审定学校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相关文件规定;

(五)审批硕士和博士学位授权一级学科范围内自主设置学科、专业名单;

(六)调查研究和处理授予学位的争议和其他事项;

(七)研究审议学校学科学位点发展规划;

(八)调查、审核、认定学位论文不端行为并提出整改意见;

(九)作出撤销违反规定而授予学位的决定;

(十)完成上级学位委员会交给的其他任务;

(十一)完成校学术委员会交给的相关工作任务。

学校制定学位评定委员会章程,学位评定委员会按章程开展工作,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指导和监督学位评定分委员会的工作。

第三十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设立职称评审、岗位聘任等专门委员会或议事协调机构依据学校党政授权或各自章程履行职责

第三十一条 学校设置教学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是学校教学工作的研究、咨询、指导、评估、服务的专家组织。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的方针、政策,及时把握高等教育规律和教学改革的态势,向学校提出教学工作的建议;

(二)指导全校教学工作,对主要教学工作如专业建设、课程建设、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教学改革进行咨询、指导;对涉及教学的评审如教学质量工程、教学成果奖、优秀教材等进行推荐、评审;

(三)对学校教学管理体制和教学管理措施提出建议并参与决策;

(四)为加强学校的教风和学风建设提出具体意见和建议;

(五)根据需要,开展专题调研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监督的基本制度和重要形式。在党委领导下通过健全完善校院两级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促进依法治校,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凡与学校签订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关系的教职工,均可当选为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任期四年,代表可以连任。教职工代表大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其意见和建议以会议决议方式作出。学校工会是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员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规划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与教职员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员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有关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事项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项。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其他事项按照教职工代表大会规定执行。

各学院系、部教职工代表大会在学院系、部党组织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校工会的指导。学院系、部基层工会为学院系、部教代会的工作机构。

第三十三条 学校鼓励、支持和保障学生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和监督。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依法依规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治理的机构。学生代表大会制度是学生会研究生会的重要制度,是学生在学校参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重要途径,是体现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政治性、先进性、群众性的基础和保证。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是党领导下的主要学生组织,是学校联系广大同学的桥梁和纽带。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加强对学生的政治引领为根本,以全心全意服务学生为宗旨。学生会研究生会组织依照《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章程》等开展活动、接受管理。

第三十四条 校属研究机构是学校依据学科发展规划或重大研究任务需要而设置的、以科学研究为主要任务的学校直属机构。其负责人按有关程序由校长任命或聘任。

第三十五条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和优化、协同、高效的原则,按照省级机构设置部门要求,设立党政职能部门、学院系、部和教辅、后勤等机构,配齐建强党务思政工作队伍在校党委和行政的领导下,履行管理、协调、服务等职责,保障学校有效运行。

第三十六条 学校设学院系、部等教学机构。学院系、部是履行学校职能的具体组织实施单位。学校实行校院系、部两级管理体制,本着事权相宜和权责一致、动态适应的原则,在人、财、物等方面规范有序授予学院系、部相应的管理权力,指导和监督其依据有关规定运行,定期评估学院系、部办学情况。

第三十七条 系、部级党组织和行政在学校党委、行政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实行分工负责制,共同落实学校党委和行政的决策部署,对学院系、部的改革、发展和稳定共同负责。按照《中国共产党党章》和《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的规定履行职责,发挥政治核心作用,负责党的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院(系、部)级党组织应当强化政治功能,履行政治责任,保证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任务完成,支持本单位行政领导班子和负责人开展工作,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其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并为其贯彻落实发挥保证监督作用

(二)通过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和决定本单位重要事项。召开党组织会议研究决定干部任用、党员队伍建设等党的建设工作。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事项的,应当经党组织研究讨论后,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三)加强党组织自身建设,建立健全党支部书记工作例会等制度,具体指导党支部开展工作

(四)领导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把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要工作的政治关

(五)做好本单位党员、干部的教育管理工作,做好人才的教育引导和联系服务工作

(六)领导本单位群团组织、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第三十八条 学院系、部行政全面负责本学院系、部的人才培养、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队伍建设、社会服务、对外交流合作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院系、部长是行政负责人,全面负责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学院系、部当按照学校制定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相关规则开展工作,并不断健全完善。党政联席会是学院系、部的决策机构,对学院 系、部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绩效等方面的重大决策和重要事项安排进行集体研究。

第四十条 学校根据发展需要建设附属医院。附属医院是学校开展教书育人、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学校开展社会服务、对外交流与合作的重要平台,承担学校育人工作。学校支持和鼓励附属医院高质量发展。

第四十一条 直属附属医院为独立法人机构,依照法律、依据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学校有关规定,开展医疗服务工作,承担法律责任。院级领导由校党委任免

直属附属医院是学校不可分割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医疗、教学、科研等重要任务,是临床教学的主要承担者。医院坚持党委领导下的院长负责制,需建立健全党委会、院长办公会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立健全党委、行政议事规则。

第四十二条 非直属附属医院由学校对其教学、科研和学生教育管理服务进行指导,支持其建设和发展。

第四十三条 由学校举办、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依据法律、学校规定及其章程运行管理。

第四章 教职员工

第四十四条 教职员工由学校和直属附属医院的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人员等组成。

教职员工应当具备良好职业道德和适应岗位需要的专业知识与技能。其中,教师是学校办学的主体力量,由具有优良师德,具备较好知识结构,善于教书育人和能够进行学术创新并获得教师资格者担任。

第四十五条 对教职员工实行下列任职制度:

学校对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聘用制度,依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学校对未纳入国家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实行合同制度,依法实行合同管理。

第四十六条 学校面向国内外选聘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或学术潜力的教师。学校充分发挥教学、教研岗位等骨干教师在教育教学、学科建设、队伍建设、学术活动、学术评议等工作中的作用。

第四十七条 学校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实际发展需要,制定人事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责任,建立科学合理的竞争机制和人事聘用制度。对教职员工定期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聘用、晋升、奖惩的依据。

四十八 教职工的权利:

按工作职责和贡献合理使用学校公共资源;

公平获得发展机会、公正评价、奖励和荣誉称号;

按国家规定和聘用合同约定,享受薪酬、医疗、休假、保险等福利待遇;

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知悉学校改革、建设和发展中涉及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就职务职称、福利待遇、评优评先、纪律处分等事项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以及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四十九 教职工的义务

忠于党的教育事业,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政策,恪守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

立德树人,严守师德,为人师表,尊重学生,爱护学生;

热爱学校,净化校风、学风、教风,遵守学校规章制度,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爱岗敬业,勤奋工作,尽职尽责;

维护学术尊严,遵守学术道德规范;

不断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业务水平;

遵守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及履行聘用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五十 学校为教职员工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活动、自主进行学术创新、学习培训等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学校对教职工进行有计划培养与培训,引导教师坚持教书与育人相统一、言传与身教相统一、潜心问道与关注社会相统一、学术自由与学术规范相统一。

五十一条 建立教职员工权利保障机制,设立教职员工申诉委员会,依法维护教职员工合法权益。

五十二 学校对工作业绩突出的教职员工予以表彰奖励,对于违反学校规章制度、聘用合同的教职员工,给予相应处分。

五十三 学校依法履行对离退休人员的管理服务责任。

第五章

五十四 学生是指被学校依法录取、取得入学资格,具有合法学籍的受教育者。

五十五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以下权利:

公平接受学校教育,平等使用学校公共教育资源,获得增强实践与创新能力的基本条件保障;

公平获得深造学习和参加学术文化交流活动的机会,平等参加素质拓展、社会服务、勤工助学,自愿参加校内学生组织及文化体育等活动;

在思想品德、综合素质、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达到学校规定学业标准时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按国家及学校规定的标准和程序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公平获得各级各类荣誉称号和奖励;

知悉涉及个人切身利益的事项,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对纪律处分和涉及自身利益的相关决定表达异议和提出申诉;

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依规履行以下义务: 

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珍惜和维护学校名誉,维护学校利益;

按规定交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奖、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的相应义务;

爱护并合理使用教育设备和生活设施;

法律、法规、规章和学校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五十七条 学校健全学生全面发展的服务体系,为学生成长成才提供良好的学习环境,引导学生养成珍爱生命、尊重人权、尊敬师长、诚实守信、爱护自然、热心公益的良好品性。

第五十八条 学校建立学生资助体系,关心关爱在学习生活中遇到特殊困难的学生。

学校设立奖学金。由学校奖学金评定委员会评定,奖学金的发放体现奖励先进的原则。奖学金的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根据学生的品学表现评定。

学校对取得突出成绩和为学校赢得荣誉的学生集体或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违纪学生给予相应处分。

学校为学生提供就业、创业指导服务,鼓励毕业生到祖国和社会最需要的地方工作。

第五十九条 学校坚持以人为本,坚持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教育理念,落实一线学生工作法,突出学生主体地位,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学生权益保障机制。设立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申诉,维护学生合法权益。

第六章 经费与资产

第六十条 学校通过政府财政拨款、学校事业收入和其他渠道,依法获取办学经费。

学校依法依规积极筹措资金,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提供资金保障。

第六十一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依法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经济责任制和内部审计制度,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构建全方位的内部监督体系,防范财务风险,规范学校经济秩序,保障资金安全;强化预算绩效理念,建立预算绩效管理体系,提高预算执行力。

财务部门定期向学校党委、行政汇报学校财务收支及管理状况,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预 算执行情况。

第六十二条 学校资产包括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在建工程、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实“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管理制度。学校应合理配置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维护资产安全完整,防范资产损失,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六十三条 学校坚持勤俭办学方针,建设绿色环保低碳节约型校园。

第七章 学校与社会

第六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内部事务,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六十五条 学校利用现代化教育手段和多样化办学机制,开展多种形式的高等学历教育和非学历高等教育及培训,为社会提供多样化的优质教育服务。

第六十六条 学校利用自身优势和办学条件,积极争取各方面的支持和帮助,推动协同创新,通过多种形式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十七条 校友是指曾在云南中医药大学及其前身接受过学历教育的学生、接受过非学历教育的学员、工作过的教职员工;被学校授予各种荣誉学位和荣誉职衔的中外各界人士;学校聘请的客座教授、名誉教授、特聘教授、兼职教授和兼职研究生导师等。学校通过其他多种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参与学校建设与发展,对为学校建设作出贡献、赢得荣誉的校友依法依规表彰。

第六十八条 学校根据相关规定设立“云南中医药大学教育基金会”,基金会依据国家有关法规及章程开展活动。

第六十九条 学校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评价,依法实行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社会发布办学信息。

第八章 文化标识

第七十条 学校校徽:校徽Y”(云南)、“中”和“Y”(医)为设计基本元素,图形似一只奋飞的孔雀造型,以蓝色、绿色为主色调。

学校校花为“玉兰花”,校树为“银杏树”。

第七十一条 学校校庆日:公历1121日。

第七十二条 学校校训为:崇德和合,博学敦行。

第七十三条 学校校风为:树人求真传大医精诚,授业从严承岐黄仁术。

第七十四条 学校教风为:务实、进取、严谨、创新。

第七十五条 学校学风为:乐学、勤思、自主、合作。

第九章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是学校运行的基本规范,学校其他规章应依据本章程制定、修改,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由云南中医药大学负责解释。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经核准,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云南中医学院章程》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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